《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宣传普及系列之六

2024年02月01日

来源: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

image.png

普及系列之六

谈谈供应商评价制度
《规范》第四条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评价、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储存、产品出厂(场)记录、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现场巡查、屠宰信息报送、屠宰设备管理等制度。
其中建立实施供应商评价制度,对于生猪屠宰厂是一项新的要求。该要求主要是参考《饲料质量管理规范》相关内容提出来的。合格的生猪产品,既是屠宰环节“宰出来”的,更是养出来的,生猪屠宰厂有必要加强对供应生猪的源头把控,保证生猪的养殖者或供应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的生猪。因此,《规范》要求生猪屠宰厂要建立生猪供应商评价制度,评价内容主要是生猪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包括生猪来源、防疫、兽药和饲料使用,以及生猪运输情况。在目前实际工作中,有的屠宰厂要求供应商承诺生猪质量安全;有的屠宰厂采购部门有供应商“黑红名单”;有的屠宰厂将相关评估内容列入了追溯制度。这些措施,为建立实施供应商评价制度奠定了基础。对于一个屠宰厂来说,建立实施供应商评价制度,涉及财务、采购、质量控制等多个职能部门,需要科学划分职责、合理运行机制,避免职责交叉和内耗。
本联合会可以为会员单位建立实施供应商评价制度提供文本和咨询服务。联系人:王续燊 13946015807
(节选自行业专家发言)

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4-8号
电话:0451-8237772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1501号

黑ICP备202100497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