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黑龙江省生猪产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会员企业依法依规、诚实守信生产经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卫生安全的生猪产品,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推动会员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联合会会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公约,积极抵制、举报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努力营造诚信自律的生猪市场环境。
第二章 会员自律守则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生产经营,严格自律,自觉预防和抵制违规饲养、防疫、检疫、掺杂使假、恶性竞争和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
第四条 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各会员企业必须按国家规范、会员标准规定的生猪饲养要求、屠宰设计规范、通用技术条件、操作规程、检疫规范、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质量管理规范、卫生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专业技术人员技能要求,科学管理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建立饲养、屠宰管理档案和追溯管理系统,推行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 严格证照管理,亮证生产经营。会员企业应严格按照证、章、标志牌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生猪饲养资质、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或印章,亮证实名生产经营。
第六条 加强质量监控,提高产品质量。建立健全卫生检验机构和生猪进厂(场)查验、生猪饲养、运输、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活猪及产品出厂检验、肉品品质追溯与缺陷产品召回、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污染防控、卫生、消毒等管理制度。严格规章制度的落实,严把质量控制关:严格控制出厂、进厂生猪的卫生质量,严查“一标三证”(免疫耳标、产地检疫证、无疫区证明、运输消毒证),严格进厂生猪的活体检疫,确保生猪来自非疫区,无国家规定的疫病;严格瘦肉精自检,按规定比例抽检,确保送宰生猪瘦肉精等有害物质不超标;严格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切实落实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规定。出厂的生猪及生猪产品附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严格执行肉品运输卫生标准,确保出厂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病害、无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质量优良,安全卫生。
第七条 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各会员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将诚信理念贯穿于企业一切经营活动中。坚持诚信经营,重合同、守信用。不生产、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不销售病死、有毒有害、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不污染环境,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欺行霸市,不哄抬物价,不以次充好,不短斤少两,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建立诚信制度,做到企业信息公开透明,努力营造诚信氛围。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把企业的基本概况、信用评价、企业自律、消费者反映、舆论监督、荣誉称号等信息实事求是地记入诚信档案,客观反映企业诚实守信情况。
第八条 坚持信誉至上,开展优质服务。各会员企业要以高尚的社会公德心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优质服务。坚持为民、利民、便民的宗旨,以优质卫生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优质周到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加强沟通交流,妥善调解、处理好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反对不公平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各会员企业原则上应当在自身的生产规模、设备技术、检验检疫、卫生安全、质量管理、无害化处理、污染防控、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等资质条件下,就近保障所在地区的市场供应。会员企业应当按照《价格法》在联合会会员协商一致的价格范围内开展竞争,不准任意哄抬物价或低价倾销,恶性竞争。在发生自然灾害、疫情影响或市场供求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本联合会组织会员单位互相调剂和支援,确保市场供应。
第十条 坚持人性化管理,营造和谐劳动关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为企业员工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学习、培训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保险等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自律监管
第十一条 联合会理事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并对会员遵守会员自律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会员的自律行为作出仲裁、评价,决定会员的奖惩。
第十二条 联合会秘书处是协会会员自律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公约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会员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会员单位自律行为档案;受理对会员单位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申述;组织实施对会员单位自律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组织实施对会员单位自律行为情况的评价,向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奖励或惩戒决定。
第四章 会员自律奖惩
第十三条 对自觉遵守会员自律守则,自律状况良好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一)在会员内予以通报表彰,向有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该会员企业会员自律信用评价证明材料;
(二)向会员主管部门提供会员企业会员自律信用评价资料,利用政府搭建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宣传自律状况良好的会员企业;
(三)通过协会会刊、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披露自律信用状况良好会员的信用信息;
(四)向有关行政机关和银行、资产担保公司等有关单位提出在企业年检、资质升级、税费缴纳、设备技改、银行贷款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议。
第十四条对违反会员自律守则,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会员内部通报批评,向有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等单位通报其违反会员自律公约的情况;
(二)取消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有关评先、评优、评奖活动的资格;
(三)取消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络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会员违反会员自律守则的,由协会理事会根据其情节,作出罢免其职务的决定;
(四)向会员主管部门报告其违反会员自律守则的情况,并将其情况报送政府搭建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五)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者按规定对其实施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证照或其他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