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转发的民政部、财政部和《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了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履行联合会职能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所有会员有效。凡联合会会员单位均须按本《办法》之规定,按期及时足额缴纳会费,不得拖欠;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条 本联合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联合会的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 按会员性质及在联合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收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会费3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会费2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
(五)普通会员单位,会费为3000元/年;
第七条 每年8月15日前,应将应缴纳的会费,通过银行或其他形式汇寄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财务账户。
以下为财务账户信息: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
账号:08054201040033390
单位名称: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
联系人:王续燊 13946015807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联合会会费主要用于《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联合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九条 联合会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联合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联合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联合会秘书处提出缓交或减免会费的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或减免当年会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联合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