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生猪产业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1年09月02日

来源: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联盟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其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协会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缴纳

第四条  根据本联盟开展工作和对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需要,本联盟会费收取标准为: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

第五条  联合会会员单位按年度缴纳会费,在每年7月底前缴纳当年的会费。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交清当年度会费

第六条  本联合会收取会费后,开具《黑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七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联合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条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联合会经费可用于支付联合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

第九条  联合会的经费单笔开支在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第四章    财务、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本联合会财务管理由联合会秘书长直接领导,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坚持“帐钱分管”的原则,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的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联合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应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联合会的经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财务工作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四条  联合会换届或分管财务的领导或法人代表更换时,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第五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本联合会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联合会财产和资金安全。

2、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人代表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4、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并定期向联合会领导和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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